关于印发《全国财经高校图书情报专业委员会调研项目资助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9

全国财经高校图书情报专业委员会各成员馆:

《全国财经高校图书情报专业委员会调研项目资助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经主任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全国财经高校图书情报专业委员会

(秘书处:浙江财经大学图书馆 代章)

2023年4月6 日   

 


全国财经高校图书情报专业委员会调研

项目资助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财经高校图书馆调研项目申请评审、资助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调研项目设立的目的在于促进我国财经高校图书馆学术研究及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动馆员学术研究能力提升,实现我国财经高校图书馆的创新发展。

第三条 调研项目由全国财经高校图书情报专业委员会(下称“图专委”)设立,面向全国财经高校图书馆(下称“图专委成员馆”)全体馆员公开招标,每年组织一次,立项资助期为一年。

第四条 调研项目寻求社会赞助,由图专委与支持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为调研项目提供财务支持。

第五条 图专委负责制定调研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验收;支持单位负责为调研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按期拨付经费;图专委成员馆负责组织馆员申报项目,并对本馆立项项目承担督促项目实施、定期检查项目进度以及监督经费使用的职责。

 

第二章 项目选题与申报

第六条 调研项目参考选题由图专委组织专家提出,经图专委主任委员会议讨论确定并发布申报通知。

第七条 调研项目立项分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每项资助2万元,一般每年不超过2项;一般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每年一般不超过4项。如当年立项数量较多,每项资助经费可酌情调整。

第八条 调研项目由图专委各成员馆组织申报,申报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报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能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图情研究;

2. 具有从事图情研究的素质和能力,并在申报项目的相关领域中已积累一定的研究成果;

3. 申报人及申报书中所列的调研项目组成员必须实质性参与项目研究工作;

4. 项目申报负责人只能申报1个图专委调研项目,可以同时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另一项调研项目的申报。

5. 项目申报负责人近2年内未有调研项目逾期、不合格等情况。

第十条 原则上,当年有项目立项的成员馆,第二年不再连续申报。每个成员馆每次只能申报一个图专委调研项目。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一条 申报的项目由图专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本着公平竞争、严格评审原则,采用通讯初审与会议复评相结合的办法评审确定立项。

(一) 通讯初审:由图专委组织评审专家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匿名评审。

(二) 会议复评:由图专委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初审结果,进行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确定立项项目。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由图专委会同项目资助单位联合发布立项文件。

第十三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须与图专委、资助单位签署项目承担及资助确认书,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章 项目执行与结题

第十四条 调研项目经费由资助单位分两期拨付。立项后首次拨付50%的经费,剩余经费于项目结项后拨付。

第十五条 调研项目经费遵循“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公正公开,追踪问效”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所在成员馆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向图专委提交中期进度报告、结题报告,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馆对项目进度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立项资助的调研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应标明“由全国财经高校图书情报专业委员会立项、中国经济信息网资助”字样。

第十八条 调研项目结题报告由图专委组织评审验收。项目组须提交项目报告及相关材料,由图专委秘书处负责办理项目结项手续,并向项目负责人颁发《结项证书》。

第十九条 结项延期。已立项项目原则上不予延期。如遇特殊情况需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属单位向图专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图专委主任委员会议通过后予以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延期项目负责人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的自身原因延期,自课题结项之日起2年内,不能再申请本调研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所在的成员馆,自课题结项之日起2年内,不能再申报本调研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图专委主任委员工作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全国财经高校图书情报专业委员会调研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图专委〔2019〕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图专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全国财经高校图书情报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2023年4月6 日印发